案件后续,自称遭性侵阿里女员工被诉名誉侵权,原告系原阿里集团副总裁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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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受理立案了一起名誉纠纷诉讼案件,被告系此前“阿里女员工自称遭性侵”事件中花名“新月”的女当事人周某;原告系原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


原告李永和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1元。


该案原告李永和近日婉拒了采访请求;被告周某12月1日书面答复了澎湃新闻的采访,称代理律师已向余杭法院递交答辩状和中止审理申请。


酒桌上引发的迷局

今年8月7日晚,阿里巴巴认证员工匿名爆料,称自己被男领导强制要求去出差,被灌醉后,在酒桌上被男商户摸胸、摸腿、摸私处,且被男商户带到其他无人包间进行猥亵;男领导当夜更是带着避孕套四次进入自己的房间,对自己进行侵犯。而出差返回公司后,她向HR等反馈无果,无奈之下前往阿里巴巴集团食堂发传单维权。


“阿里女员工”“强制出差”“灌醉后猥亵”“受到上司侵犯”……类似的关键词经网络迅速扩散,引发全网关注。“阿里女员工”甚至成为热搜词,一度占据相关网络热搜榜前列。很快,主要当事人被确定为花名“新月”的阿里女员工周某,花名“曲一”的阿里男员工王某文,以及济南华联超市员工张某等人。


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9月6日,槐荫警方再次通报称,按照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另一当事人张某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批准逮捕。


原告诉请被告公开道歉并索赔1元


李永和在起诉书中称,当事人周某于2021年8月2日首次向管理层举报同事王某文(花名“曲一”)实施强奸并已经向济南警方报案,至8月6日采取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及8月7日内网发文止,原告及其管理团队(丁冬、悦尔、九戎、阿甘)已经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小组,采取了包括紧急召回相关涉事当事人、分别了解事实,跨部门协同通报企业廉政合规部及法务,积极联系警方取证等方式,对该事件进行了及时介入和调查,并第一时间同意了周某提出的3个诉求中的“休假调整”“心理医生介入”的要求。


针对周某提出的第三点要求——3日内开除王某文且永不录用——鉴于当事各方陈述不一,事实描述相差极大,且案件本身已经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未直接同意。但出于对周某本人的信任,原告方依旧对王某文采取了停职措施,并会同企业廉政及法务作出决议,向周某承诺,只要王某文存在女生醉酒状态下有亲密行为,即刻进行辞退。


起诉书描述,此后4天至周某前往阿里巴巴食堂散发传单前,原告及管理层几乎以每日一次的频率先后至少4次对周某本人进行了直接反馈及沟通。而被告周某在2021年8月6日下午5:30左右,通过提前在阿里巴巴工作钉钉群播报的方式,吸引关注度,并随后在阿里巴巴公共餐厅采取了散发传单、拉横幅,拿喇叭广播的方式,散布了内容为“阿里高管曲一强奸猥亵女下属,老鼎、丁冬、悦尔、九戎、阿甘知情却不处理,请求公司还我公道”等言论及书面文字材料,引发就餐员工围观,并在随后被拍摄成视频传播至网络。而在散播传单的次日,在阿里巴巴内部网站中也出现了以周某为第一人称叙述发布的关于自己被强制猥亵及性侵的长文,文中,周某多次提及领导层存在“敷衍和拖延”等表述。


原告李永和诉称,被告周某在阿里巴巴内部公共场所及网站等发布不实信息,引发社会舆论。且在阿里巴巴和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不顾原告及其团队积极应对处理事件的事实,在公众场所通过散发传单、喊口号、拉横幅的形式表达“维权主张”,以舆论相要挟,捏造原告“知情却不处理”的虚假事实,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属性,最终造成原告名誉、经济等各方面严重损失。该起诉称,因为被告上述侵权行为,致使阿里巴巴陷入错误认识,最终做出要求原告引咎辞职的错误决定。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嫌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内部公告认为,李永和作为事业群总裁,在这件事上的敏感性、重视和投入程度远远不够,没有主动作为,徐昆也没有起到事业群HRG关键决策的作用,为此应承担领导责任。


在起诉书中,李永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现金1元。


二、李永和的诉求是否合理?其索赔1元的操作意在何处?

原告李永和在该案件中的诉求如下:

1、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索赔人民币1元。

上述诉求为名誉权纠纷的常规操作,但“1元索赔”格外吸引眼球。笔者认为,单单就周某因此导致原告被辞职这一项损失来看,算上绩效奖金、年终奖、换工作成本等,再结合原告曾处阿里集团副总裁职位对应M6/P11职级的行业圈内影响,该损失咋算都不可能只有1元。由此可见,原告维权之“碎银轻鸿毛,名誉重泰山”的本意。


三、原告李永和的诉求能否被支持?

周某名誉侵权案件若被法院支持,必须满足如下四个要素:

1、周某有侵犯原告名誉之主观故意;

2、周某行为存在过错;

3、原告有名誉受损之事实;

4、原告名誉受损与周某上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其导致李永和社会评价被降低已成事实,加之济南警方的终止侦查通报,所以案件争议焦点综合来看是“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可从“原告是否履职”角度予以分析:

1、若原告在周某事件处置中,完全是在遵守公司制度规定前提下的正常履职行为,那么其名誉被侵权的直接因果就是周某;

2、若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其社会评价被降低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同时,根据民法的“比例原则”,李永和自身过错的大小程度也决定了周某需要担责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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